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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黃石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資公司”或“總公司”)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備選庫的組建和使用管理,切實發揮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黃石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招標和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機構備選庫,是指國資公司采取公開方式遴選的一批經有關部門批準、具有相應業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組成中介機構備選庫,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為國資公司提供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服務期內為國資公司及直管企業提供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備選庫的管理。
第四條 中介機構備選庫入庫實行資格準入制。國資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招標和采購管理辦法,以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選聘誠信度高、運作規范、實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的中介機構為國資公司及直管企業提供中介服務。
第五條 中介機構備選庫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六條 中介機構備選庫入庫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需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記錄;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能力,具備相應資質和獨立完成業務的營業場所、管理人員及辦公設施;
(四)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紀、違約行為;
(五)未被列入“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六)其他相關要求。
第七條 各直管企業(機關部室)是所聘中介機構服務工作監督主體,對中介機構服務工作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反饋至總公司招標辦。
第八條 中介機構服務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直管企業(機關部室)采取書面形式向總公司招標辦反饋:
(一)未按照約定時間及時進場或項目進展緩慢,需督促督辦;
(二)服務質量水平不高,其出具的中介報告或成果經審查存在非重大紕漏;
(三)中介機構派出工作人員與約定人員不一致,或部分工作人員專業能力不能勝任;
(四)其他不利于工作開展的情形。
第九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直管企業(機關部室)書面形式反饋至總公司招標辦并經招標辦核實后作退庫處理:
(一) 已不符合中介機構備選庫入選條件的;
(二) 不能按時完成項目委托業務的,嚴重影響工作進展的;
(三) 執業水平、執業質量較差,其出具的中介執業報告或成果經審查有重大質量問題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四) 工作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被服務單位或委托方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
(五) 泄露在服務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中的商業秘密;
(六) 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等不誠信行為的;
(七)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發生違規違紀行為,被有關相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處罰;
(八)經認定確認為應予退庫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中介機構存在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的,機關部室填寫中介機構問題反饋表(詳見附件1)直管企業填寫中介機構問題反饋表(詳見附件2)至國資公司招標辦。
各直管企業(機關部室)向總公司招標辦反饋中介機構存在第八條所列情形的,經核實后,對被反饋中介機構發出不合格通知,累計達到2次不合格情形的中介機構直接作退庫處理。
各直管企業(機關部室)向總公司招標辦反饋中介機構存在第九條所列情形的,經核實后,直接作退庫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國資公司作出退庫處理的中介機構,自發出退庫通知書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承接國資公司系統內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招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國資公司中介機構問題反饋表(機關部室)
附件2:國資公司中介機構問題反饋表(直管企業)
黃石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